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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李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106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李,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5日被捉获,次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吴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吴李在本区石桥铺再就业中心路口处,以200元的价格将1包净重为0.28克的毒品冰毒和1颗净重为0.08克的毒品麻古贩卖给彭某某后,被民警现场捉获。民警对上述冰毒和麻古进行了扣押。经鉴定,从上述扣押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证人彭某某、曾某某的证词,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相关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捉获经过、情况说明、本院(2014)九法刑初字第00601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吴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李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吴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李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36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