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花民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陆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831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陆敏华,昆山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甲。委托代理人颜建发,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卫彪,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陆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鲍丽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敏华,被告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颜建发、陈卫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4年9月23日婚生子唐某乙出生。儿子出生后没有增进夫妻间的感情,反而被告唐某甲此时在外勾搭第三者,并保持经常性联系与接触。原告知晓后对自身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伤害,而且在精神上也遭到了严重摧残。事发后,原被告虽经双方家长、亲戚、朋友的劝解,但被告仍我行我素,毫无悔改之意。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为解脱痛苦的婚姻,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唐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自己亦没有第三者,最近双方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感情没有破裂,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2012年1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后与××××年××月××日在昆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生子唐某乙于XXXX年X月X日出生。现原告陆某以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同被告唐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婚生子唐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经人介绍,相处一年多后结婚,双方婚前对彼此都已经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和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本院认为,只要双方今后在共同生活中多沟通、多包容,多体谅彼此,双方夫妻感情还是具有和好可能的。另外,原告主张被告在外有第三者且在坐月子期间对其施暴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向本院起诉要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为此,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陆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鲍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陆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