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建设北路支行与张梓平、汤全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建设北路支行,张梓平,汤全第,张梓香,张伦寿,周燕华,章甘平,株洲市嵘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建设北路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42号。负责人文园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梓平。被执行人汤全第。被执行人张梓香。被执行人张伦寿。被执行人周燕华。被执行人章甘平。被执行人株洲市嵘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蒋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建设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梓平、汤全第、张梓香、张伦寿、周燕华、章甘平、株洲市嵘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梓平、汤全第、张梓香、张伦寿、周燕华、章甘平、株洲市嵘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除在诉讼过程中保全的部分房产(门面)等暂时无法处置(轮候查封)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对张梓平、汤全第、张梓香、张伦寿、周燕华、章甘平、株洲市嵘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狄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高辉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庞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