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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召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648号申请人陈召,男,生于1987年4月20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眉县金渠镇蔡家崖村*组**号。身份证号:6103261987********。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号。组织结构代码:71008419-X负责人王宏强,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4)眉民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陈召车辆修理费等13325元。现申请人申请执行该案案款133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将案款交清,申请人已将案款领取完毕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清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6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代理审判员  黄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武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