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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3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秦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405号原告:秦某,住农安县。被告:于某,住农安县。原告秦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秦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国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董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