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秦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405号原告:秦某,住农安县。被告:于某,住农安县。原告秦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秦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国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董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