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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249号申请执行人门某,居民。被执行人郭某,居民。本院在执行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高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百朋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付深平事由: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高法执字第1249号申请执行人门某,女,1948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人民银行宿舍1号楼2单元402室。被执行人郭某,男,1952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火车站立交桥车站宿舍。本院在执行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高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田作坤审判员付深平审判员李其华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李百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