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249号申请执行人门某,居民。被执行人郭某,居民。本院在执行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高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百朋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付深平事由: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高法执字第1249号申请执行人门某,女,1948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人民银行宿舍1号楼2单元402室。被执行人郭某,男,1952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火车站立交桥车站宿舍。本院在执行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高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田作坤审判员付深平审判员李其华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李百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