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5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程容与厦门鑫亿达橡塑工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5973号原告程容,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委托代理人王少杰,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鑫亿达橡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田里社217号,组织机构代码70549554-1。法定代表人李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平,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容与被告厦门鑫亿达橡塑工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惠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容的委托代理人王少杰、被告厦门鑫亿达橡塑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容诉称,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到被告处上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被分配到生产车间做普工,主要负责看管九号、十号机台生产线。工作时间为两班倒,白班从7点30分到19点30分,晚班从19点30分到第二天早上7点30分,每天上班12个小时。被告没有给加班费,每月工资3300元用现金发放,也没有为原告缴交社保、医保等。2014年12月1日晚班9点许,原告在被告公司生产车间上班中不慎被机器砸碰左手拇指、食指及中指受伤,被告把原告送到鹭海医院就医。出院后,由于被告故意隐瞒原告工伤后依法可以获得的工伤待遇和原告其他依法可以享受的劳动者权利,而原告刚从农村出来没有文化,不懂法律,不知道工伤可以享受什么待遇,也不懂得工伤后还要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更不知道自己的伤害会构成七级伤残怎么严重。所以当原告问被告应该怎么办?如何处理工伤赔偿时?被告告诉原告说:“医疗费用单位都给你付了,再补偿你一万元,我们签个协议这事就算结束了,到此为止!”。随后被告就拿出这份事先起草好的《工伤补偿协议书》让原告签字,说补偿10800元,但要等原告在协议书上面签字捺手印后钱才支付。由于原告的无知,就这样让被告连哄带骗下签字拿了10800元。原告认为,原告刚刚出院伤情还没有完全恢复,作为一个农民工不知道工伤有哪些待遇和需要哪些程序,不懂得原告依法享有哪些权利是不奇怪的!而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对职工工伤后单位有义务依法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让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是清楚的、明知的!但被告为了逃避责任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隐瞒真相,在原告还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不知道会构成七级伤残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急急忙忙炮制出一份让原告具有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和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违法的协议,让弱势、没有经验、缺少法律和专业知识的原告签字实在不该!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书》。被告厦门鑫亿达橡塑工业有限公司辩称,首先,原告提出的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书》缺乏事实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书》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相反,却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合意。到本案诉讼时,原告并未向法院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在《工伤补偿协议书》签订后,被告积极履行相关约定,原告单方面提出撤销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合理。其次,《工伤补偿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自原告受伤事实发生后至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间长达四十多天,原告出院后曾多次与其家属到被告所在的工厂要求协商处理。双方经多次沟通、交流和协商,最终于2015年1月6日签订了《工伤补偿协议书》。原告有充足的时间去了解受伤后的处理程序和待遇等情况。因此,从协议书形成的时间来看,双方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最后,如果《工伤补偿协议书》存在被撤销的情形,被告要求原告返还108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员工,于2014年12月1日在被告工厂从事生产劳动期间,被机器压砸到左手拇指、示指、中指,导致受伤。受伤后,原告于当日进入厦门鹭海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拇示指不完全离断、左中指血管神经损伤。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被告支付。2015年1月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工伤补偿协议书》,就原告受伤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补助费等作出约定,主要内容有:一、医疗费用被告已付清,与原告无关;二、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0800元,于2015年1月6日全部付清;三、双方一致同意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四、原告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五、原、被告双方终结有关补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不得另行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被告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原告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补偿事宜所享有的一切仲裁、诉讼等权利。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0800元补偿费。2015年5月5日,原告委托福建义成司法鉴定所对其因在被告工厂受伤导致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福建义成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5月7日作出闽义成司鉴(2015)临鉴字第338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所受伤害构成七级伤残。2015年7月30日,原告向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其与被告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书》。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4日,以原告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决定书》,不予受理原告的仲裁申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伤补偿协议书》、厦门鹭海医院出院小结、厦门鹭海医院放射报告单4份、闽义成司鉴(2015)临鉴字第338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厦湖劳仲不受(2015)19号《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决定书》、《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以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在与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作受伤,导致左拇示指不完全离断、左中指血管神经损伤住院治疗,被告应为原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因未为原告购买工伤保险,亦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与原告签订一份《工伤补偿协议书》,向原告支付补偿费10800元,并约定原告不得另行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被告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原告认为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并提交《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予以证明其因伤受残程度,请求撤销该协议。被告认为双方是在平等、自愿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不具有可撤销的事实基础。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平等、自愿、公平的建立合同关系,签订合同时对约定内容不存在重大误解,双方权利义务基本对等。原告因在被告工厂工作期间受到伤害,虽未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伤残等级,但从其委托福建义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显示,原告受到的伤害较重。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书》约定,被告除了支付医疗费、赔偿原告补偿费10800元之外,排除了原告享有的其他权利、免除了被告应承担的其他义务。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具备优势地位,应当知晓职工因工作受伤所应得到的赔偿和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及结果,然而并未向原告作出说明,亦未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双方当事人在该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原告得到的赔偿费明显过低。《工伤补偿协议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原告主张撤销《工伤补偿协议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告程容与被告厦门鑫亿达橡塑工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书》。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厦门鑫亿达橡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惠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谢逸萱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