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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2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965号原告:郑某,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王泽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男,1970年11月18日,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郑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永祥于2015年8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泽平,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1996年5月份,原、被告经亲戚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1999年12月8日婚生子杨某乙出生。自1999年起被告开出租车,原告在商场上班,杨某乙由被告父母负责照看。现杨某乙已经初中毕业即将升入高中。原告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般,偶有吵架。2014年,在和被告父母和弟弟在协商房产事宜时,被告弟弟对原告出言不逊,但被告不仅不从中劝解反而辱骂原告,由此原告和被告发生激烈冲突,原告一时冲动差点割腕自杀,自此原告和被告矛盾不断,时至今日原告对被告已经没有感情。原告早想起诉离婚,但考虑到孩子参加中考怕受影响所以一直隐忍至今。原告认为,因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对家庭事务不管不顾,加上被告在处理原告和其家人矛盾上偏袒自己家人,原告对被告已经没有夫妻感情,现在原告觉得和被告一起生活是一种煎熬,原告认为这样的婚姻存在下去已经没有意义。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原告和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1000月支付抚养费至杨某乙独立生活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依法由原被告承担。被告杨某甲辩称:原告与我母亲、弟弟协商房子事情发生争吵的事情属实,我觉得我当时处理没有到位,从而导致矛盾不断加深。原告说我对家庭事务不管不问,这不是事实,我开出租车比较累,原告所做的家务比我做的多。我有的时候心情不好,不想开车,确实导致家庭收入减少。每个家庭都有吵嘴,没必要离婚。我不同意离婚。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1996年5月份,原、被告经亲戚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1999年12月8日婚生子杨某乙出生。自1999年起被告开出租车,原告在商场上班,杨某乙由被告父母负责照看。原告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般,偶有吵架。2014年,在和被告父母和弟弟在协商房产事宜时,原告和被告的家人发生吵架,被告未能正确处理,由此原告和被告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上述事实,除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离婚案件的审理,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依据原告向法庭所举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无法证实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且其诉请的事实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情形。结合原被告婚前、婚后能够正常相处,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认为判决不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为宜。原被告现因未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家庭之间关系,发生矛盾,加上双方缺少交流与沟通,因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希望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包容,打消离婚念头,共建和睦幸福家庭,相信原被告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永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阮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