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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梦诉郭凤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472号原告李某,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郭某某,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魏志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邵 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