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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苏公平与重庆市永川区中河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公平,重庆市永川区中河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901号原告苏公平,195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章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中河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街道星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五小组,组织机构代码30508423-3。法定代表人石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运,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公平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中河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公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公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公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公平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高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程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