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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保字第8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肖启刚、袁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保字第874-1号申请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顺路66号天府民居营业房一、二层。负责人罗铮,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克荣,男,汉族,1959年1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肖启刚,男,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袁玉华,女,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高新民保字第87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债务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肖启刚、袁玉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号的房屋的查封。本院准许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肖启刚、袁玉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号的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严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