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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郑永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019号申请人:郑永奎,郑传金,郑传银,郑春宝,郑兰香被执行人:程龙凤申请执行人郑永奎,郑传金,郑传银,郑春宝,郑兰香与程龙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20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代理审判员 黄 磊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