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4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源冰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源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4977号罪犯王源冰,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台温刑初字第1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源冰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0年10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源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源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源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源冰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4日至2015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钱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