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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犯盗窃罪、抢劫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岱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岱检公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杨、张润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关王庙村,撬锁进入被害人于某丙家实施盗窃,因被害人于某丙发现后逃逸,后又撬锁进入被害人郑某乙家,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村民发现,被告人马某为抗拒抓捕,使用大镢将被害人刘某乙头部打伤,后被村民当场抓获。经鉴定,铁推车等物品价值460元。被害人刘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2、被告人马某因涉嫌抢劫罪被监视居住期间,多次传唤拒不到案,2015年5月6日,在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南白楼村,泰安市岱岳区公安局民警到马某家中对其依法拘传时,被告人马某持菜刀追砍并辱骂民警,严重妨害公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关王庙村,撬锁进入该村村民于某丙家欲实施盗窃,因发现于某丙在家盗窃未得逞逃走。随后被告人马某又撬锁进入该村村民郑某乙家,在盗窃铁推车等物品准备离开时被村民发现,被告人马某为抗拒抓捕,使用大镢将刘某乙头部打伤,后被村民当场抓获。经鉴定,盗窃铁推车等物品价值460元。被害人刘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马某因涉嫌抢劫罪被监视居住期间,多次传唤拒不到案,2015年5月6日,在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南白楼村,泰安市岱岳区公安局民警到马某家中对其依法拘传时,被告人马某持菜刀追砍并辱骂民警,严重妨害公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1)手电筒一把:手电筒外表颜色红黑相间,充电式LED灯,长约24.5公分,直径4公分。(2)大镢一把:长约125公分,直径4.2公分,铁制镢头。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于某甲报警,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于2014年9月12日对马某涉嫌抢劫罪立案侦查。(2)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破案证明、关于对马某传唤情况的说明证实:夏张派出所接警后,在关王庙村被害人郑某乙家将被告人马某抓获归案,后经传唤被告人马某拒不到案,2015年5月6日,侦查人员在岱岳区夏张镇南白楼村,将持刀威胁民警并拒绝到案的被告人马某抓获归案,当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5年5月20日对其采取逮捕措施。(3)出警经过证实:被告人马某经两次传唤拒不到案,2015年5月6日民警万光茂、倪伟、王伟峰在夏张镇南白楼村马某家拘传马某时,马某持刀追砍民警,后被增援的民警抓获。(4)本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马某基本情况。(5)侦查机关提取笔录(附提取物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提取被告人马某作案用的手电筒一把,大镢一张、菜刀一把。3、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12日听说郑某乙家被盗了,人被村干部抓住了,在郑某乙家院子里发现一辆铁推车,上面有粮食、台式电风扇等物品,被盗物品都是郑某乙家的。(2)证人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23时30分许,与本村村干部于某乙、刘某乙、村民刘某甲、郑某甲在夏张镇关王庙村郑某乙家发现正在盗窃的马某,在郑某乙家大门口外马某为抗拒抓捕用大镢将刘某乙头部打伤。(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23时许,在郑某乙家院子里发现一辆铁推车,上面有粮食、台式电风扇等物品,后与于某乙将马某带至派出所。(4)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23时30分许,与本村村干部于某乙、刘某乙、村民刘某甲、郑某甲在夏张镇关王庙村郑某乙家发现正在盗窃的马某,在郑某乙家里马某为抗拒抓捕挥舞大镢,在大门外将刘某乙头部打伤。(5)证人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晚上,与本村村干部刘某乙、村民刘某甲、郑某甲在夏张镇关王庙村郑某乙家发现正在盗窃的嫌疑人,后拨打110报警。(6)证人郑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23时30分许,与本村村干部于某乙、刘某乙、村民刘某甲、于某甲在夏张镇关王庙村郑某乙家发现正在盗窃的马某,马某为抗拒抓捕用大镢将刘某乙头部打伤。(7)证人马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马某经传唤拒不到案,2015年5月6日公安民警在拘传马某时,马某持菜刀抗拒执法,并持刀追砍民警。(8)证人米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马某经传唤拒不到案,2015年5月6日公安民警在拘传马某时,听说马某持菜刀追砍民警。4、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于某丙陈述:2014年9月11日23时许,一名男子破锁进入她家,她喊了一声,这名男子就离开了。后与李桂兰在郑某乙家发现这名男子,该男子在郑某乙家手持大镢将刘某乙砸伤。(2)被害人郑某乙陈述:2014年9月26日,从东营打工回来,其弟媳陈某告诉郑某乙自己家里被盗,院子里停放着一辆铁制小推车,车子上放着一袋粮食、花生油、粉皮、尼龙袋子、电风扇、酒、两把笤帚、一个白铁盆子等物品。(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4年9月11日23时30分许,与村支部书记于某甲、村干部于某乙、村民刘某甲、郑某甲在岱岳区夏张镇关王庙村,将正在盗窃的马某堵在农户家中,马某为了逃跑在大门外用大镢将其头部砸伤,后报警。5、被告人马某供述:2014年9月11日晚上9点多,他携带手电筒、铁制穿铤,撬锁进入于某丙家中盗窃,发现有人后离开,撬锁去了东边一户人家,用穿铤撬锁入户,盗窃铁推车等东西准备离开时被村民发现,他在厨房内找到大镢挥舞抗拒抓捕,在大门外用大镢将一名男子头部打伤。2015年5月6日中午12点左右,公安民警到其家里找他,他喝醉了,什么也记不清了。6、鉴定意见(1)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的铁推车等物品经鉴定,合计460元。(2)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乙顶部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1)辨认笔录证实:经李某、于某丙辨认,指认照片中马某就是实施盗窃的人。(2)现场勘验笔录,附勘验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于2014年9月12日,在岱岳区夏张镇关王庙村被害人郑某乙家进行现场勘验。8、视听资料光盘证实:被告人马某持刀追砍民警及被民警抓获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某入户盗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丽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程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子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