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青岛宏润泰达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宏润泰达停车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8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宏润泰达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广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民,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婧,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协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宏润泰达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泰达公司)与上诉人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物业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30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金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歆鑫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曲波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宏润泰达公司在一审诉称:2013年4月15日,宏润泰达公司、新天物业公司签订《海林花园道闸管理系统维修保养承包协议》,约定:发包方每季度中间月的下旬向承包方支付上一季度实际进行维修保养道闸系统的承包费。宏润泰达公司认真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新天物业公司在合同生效期内的诸付款节点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拖欠,甚至连数次购买的远距离ID卡和道闸杆等货款也未支付。宏润泰达公司多次采用发函、电联、派人商洽等方式催告未果。2014年8月27日,宏润泰达公司书面通知新天物业公司“自2014年9月30日停止设备维护服务”。时至今日,海林花园地下已启用的两套设备和地面两套设备均运行正常。为维护宏润泰达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新天物业公司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设备维修保养费6200元、采购物资款8535元,合计14735元;2、新天物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新天物业公司在一审辩称:宏润泰达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且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新天物业公司不应支付设备维修保养费及货款,应依法驳回宏润泰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基本事实是:一、2013年4月15日,宏润泰达公司与新天物业公司签订《海林花园道闸管理系统维修保养承包协议》,约定海林花园道闸管理系统共五组,其中小区出入口二组道闸系统、地下车库三组进出口道闸系统。发包方将其承包给承包方维修、保养,并承担更换所有零部件等全部费用。二、承包期限自2013年5月1日零时至2018年4月30日24时。五、承包费为6000元/年,包括小区东西门出入口二组道闸系统和地下车库出入口三组道闸系统共五组道闸系统的承包费用。每组每年为1200元整,发包方按季度向承包方支付实际进行的维修保养道闸系统的承包费,发包方每季度中间月的下旬向承包方支付上一季度实际进行维修保养道闸系统的承包费。六、地下车库两组道闸系统2013年5月1日起计费;小区主出入口东门道闸系统和西门道闸系统分别于2013年6月1日和2013年10月1日起计费;四号楼南侧地下车库出入口道闸系统暂未启用,使用之时起开始计费。八、在发包方需求蓝牙和IC卡时,承包方应以成本价向发包方提供。九、承包费包括维修、维护、保养和所有零部件更换等全部费用。协议签订后,新天物业公司未向宏润泰达公司支付承包费。宏润泰达公司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海林花园道闸管理系统维保服务。二、新天物业公司员工王新亭分别于2013年6月13日、2013年12月31日向宏润泰达公司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宏润泰达公司购买的蓝牙ID卡共计53个。2014年7月21日,宏润泰达公司作为销货单位向作为购货单位的新天物业公司开具总价为人民币1455元的青岛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载明货物为有源ID卡(即蓝牙ID卡)30个,单价加税人民币41.5元。相关款项新天物业公司已实际支付。三、芦锡慕于2013年6月1日向宏润泰达公司出具订购单,载明:宏润泰达公司,今向贵司订栅栏式闸杆壹套,价格壹仟贰佰元(¥1200)整,请尽快安排。落款为海林花园芦锡慕。芦锡慕于2013年11月28日向宏润泰达公司出具收到条,确认收到加密狗壹个。四、案外人四○一医院经济适用房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新天物业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宏润泰达公司发函,载明:自2013年5月1日以来,青岛宏润泰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对海林花园所有道闸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给海林花园地下车库道闸、小区主出入口道闸及蓝牙控制管理车辆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导致广大业主因此而不缴纳物业费现象特别严重,给我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严重损失。为此,造成各方面的损失贵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宏润泰达公司确认已收到上述函件。五、根据宏润泰达公司申请,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下午至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香港中路派出所调取了涉案道闸杆损毁一案的询问笔录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案外人芦锡慕作为新天物业公司公司员工分别于2013年5月31日、6月8日配合公安调查、接受询问并说明了涉案道闸杆损毁一案的具体情况。笔录中载明芦锡慕当时在青岛新天物业公司工作。六、2010年1月,宏润泰达公司(乙方)与案外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第四○一医院(甲方)签订《经济适用房(三、四期)地下停车场交通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地点为青岛市闽江路22号,即涉案小区海林花园,施工范围为地下停车场交通设施及停车场管理系统。附表三停车场管理系统设备清单中载明,票箱与智能道闸均包含数字式车辆传感器、控制板。庭审中,宏润泰达公司亦确认软件加密狗系附表三管理控制设备中收费控制管理软件的一部分。七、2015年6月1日,原审法院对涉案小区海林花园南门的闸杆进行了现场勘查。经过现场勘查,南门闸杆用生锈铁丝、钢管捆绑固定,并存在弯折的痕迹。本案一审的其他情况包括:一、宏润泰达公司主张现场勘验当天在用的旧闸杆系新天物业公司重新换上,后提交深圳市鑫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订货单复印件及深圳市胜达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单复印件欲证明其实际更换了涉案闸杆,新天物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原审法院认为,宏润泰达公司提交的订货单与运输单均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且即便证据是真实的,仅凭与第三方的订购单及运输单亦无法证明宏润泰达公司对闸杆进行了实际更换或者新天物业公司确实收到了上述闸杆,故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定。二、宏润泰达公司欲证明其与新天物业公司之间的承包协议已经解除,提交《关于终止海林花园设备维护的通知函》与顺丰速运邮寄单原件一份,该邮寄单系寄件人存根联,载明寄件人为宏润泰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广民,收件人为新天物业公司员工王新亭,托寄内容为目录。庭审中,新天物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称并未收到过上述函件。宏润泰达公司称由于新天物业公司拒收邮寄函件,后其直接送达至新天物业公司物业办公室但亦未签收。原审法院认为,宏润泰达公司提交的顺丰速运邮寄单系寄件人存根联,其托寄内容为目录,无法证明宏润泰达公司的邮寄内容系《关于终止海林花园设备维护的通知函》,亦无法证明新天物业公司确实收到了上述函件,且宏润泰达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将上述终止函直接送达至新天物业公司处,故对于宏润泰达公司将上述终止函已送达至新天物业公司处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为,宏润泰达公司与新天物业公司签订的《海林花园管理道闸系统维修保养承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约定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新天物业公司主张其拒绝支付维修保养费的原因在于宏润泰达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道闸无法正常运行,业主因此拒交物业费,给新天物业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海林花园所有道闸维护保养不到位”系新天物业公司在发往宏润泰达公司的函件中新天物业公司的单方陈述,仅以函件不足以证明宏润泰达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新天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宏润泰达公司未进行道闸维修保养的事实,故对于新天物业公司的该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新天物业公司拒绝支付维修保养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宏润泰达公司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新天物业公司送达终止函,但宏润泰达公司确认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维修保养服务,并以实际行动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故该承包协议已经解除。根据合同约定,新天物业公司尚欠宏润泰达公司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的承包费共计人民币6200元(包括2013年5-6月500元、2013年7-9月900元、2013年10-12月1200元、2014年1-3月1200元、2014年4-6月1200元、2014年6-9月1200元),故对于宏润泰达公司主张新天物业公司支付上述承包费人民币62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新天物业公司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收到的53个蓝牙ID卡系宏润泰达公司口头赠与。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海林花园管理道闸系统维修保养承包协议》第八条“在发包方需求蓝牙和IC卡时,承包方应以成本价向发包方提供”,宏润泰达公司可以成本价向新天物业公司提供蓝牙和IC卡,新天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蓝牙ID卡系宏润泰达公司自愿赠与,且宏润泰达公司对于新天物业公司的赠与主张不予认可,故原审法院对于新天物业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宏润泰达公司提交的增值税发票载明有源ID卡即蓝牙ID卡的单价为人民币41.5元,新天物业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即新天物业公司以其付款行为认可蓝牙ID卡的价格,故确定蓝牙ID卡的单价为人民币41.5元。宏润泰达公司仅就其中50个主张新天物业公司支付蓝牙ID卡货款人民币2075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宏润泰达公司另外主张的2013年7月5日新天物业公司购买价值人民币2060元的50个蓝牙ID卡,宏润泰达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新天物业公司收到上述蓝牙ID卡且未支付货款,故对于宏润泰达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案外人芦锡慕的身份,新天物业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根据公安询问笔录显示,2013年5月至6月期间,芦锡慕在新天物业公司处工作,且新天物业公司未能提出相反证据,故确认2013年6月1日芦锡慕以海林花园名义向宏润泰达公司订购价值为1200元的栅栏式闸杆系代表新天物业公司的职务行为。但根据现场勘验,无法证明栅栏式闸杆已经宏润泰达公司实际更换,且宏润泰达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新天物业公司确实收到了上述闸杆,故对于宏润泰达公司要求新天物业公司支付栅栏式闸杆费用1200元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宏润泰达公司提交《经济适用房(三、四期)地下停车场交通设施工程施工合同》欲证明道闸传动装置、软件加密狗均不属于零部件。《海林花园道闸管理系统维修保养承包协议》中未对零部件的范畴进行明确约定,宏润泰达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根据宏润泰达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附表三停车场管理系统设备清单与宏润泰达公司当庭陈述可以看出,道闸传动装置系智能道闸的一部分,软件加密狗系收费控制管理软件的一部分,宏润泰达公司未能证明其主张,故认定道闸传动装置、软件加密狗应属于零部件。根据承包协议第九条“承包费包括维修、维护、保养和所有零部件更换等全部费用”的约定,零部件的更换费用应包含在承包费之中,故对于宏润泰达公司主张新天物业公司支付该部分采购物资款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新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岛宏润泰达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承包费6200元及货款2075元,以上共计8275元。二、驳回青岛宏润泰达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宏润泰达公司74元,由新天物业公司负担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宏润泰达公司和新天物业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宏润泰达公司上诉称:一审诉讼中宏润泰达公司向新天物业公司主张支付采购物资款共计8535元,一审判决给予了部分支持,对此上诉人宏润泰达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在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上存在如下认定错误:1、有关栅栏式道闸杆及道闸传动装置是否予以更新的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向香港中路派出所调取的案卷笔录,可以证明宏润泰达公司已经为涉案小区栅栏式道闸杆及道闸传动装置进行了更新。而一审法院以现场勘验无法证明上述设备已经由宏润泰达公司实际更换,故不予支持该项费用。但是,自宏润泰达公司2013年7月更换设备,至一审法院2015年6月1日现场勘验,时间长达两年之久,故现场勘验情况无法反映当时安装现状。2、一审法院将道闸传动装置、软件加密狗认定为涉案合同约定的零部件,存在明显的认识错误。所谓零部件是指组成机械和机器的不可分拆的单个制造,其制造过程中一般不需要装配工序。而道闸传动装置是需要道闸机箱、电控台、电机、传动波箱组装而成的智能装置,软件加密狗是一种插在计算机并行口上的内置单片机的软硬件结合的加密产品。两件设备都需要经过各单个制作组装而成的机械,因此不符合零部件的定义。且上述两物品皆因人为原因损坏和丢失,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宏润泰达公司应当负担的承包费范围,对其更换需要新天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对价。综上,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新天物业公司支付采购款8535元、保养费6200元或者发回重审;二、新天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新天物业公司辩称:宏润泰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新天物业公司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宏润泰达公司并未对涉案合同约定的道闸管理系统进行维修保养,未履行涉案合同。宏润泰达公司请求新天物业公司支付设备保养费62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外人芦锡慕并非新天物业公司的员工。原审判决根据宏润泰达公司提交的增值税发票认定涉案蓝牙ID卡的单价为41.5元,无事实根据。二、宏润泰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新天物业公司提供了维修保养服务,因此新天物业公司有权拒付设备维修保养费。新天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王新亭签收的蓝牙卡收条,只能证明宏润泰达公司交付了蓝牙卡,并不能证明新天物业公司应当支付蓝牙卡费用。综上,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宏润泰达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宏润泰达公司负担。宏润泰达公司辩称:新天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经审理查明,二审中,宏润泰达公司提交以下新证据:证据1、道闸杆订单一份,证明宏润泰达公司向深圳市鑫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道闸杆订单。证据2、物流运输单一份,证明宏润泰达公司根据新天物业公司的订单要求向生产厂家订货。新天物业公司认为,该两份证据不是新证据,且不能证明宏润泰达公司向案外人订购道闸杆、交付给新天物业公司。证据3、2013年7月5日,新天物业公司向宏润泰达公司购买蓝牙有源ID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照片一张(票号为018655822),证明宏润泰达公司出售给新天物业公司蓝牙有源ID卡50张,在出具发票后,对方未付款。新天物业公司质证称,该证据系发票复制件,且不属于新证据,也不能证明购买蓝牙有源ID卡的事实。本院认为,宏润泰达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向新天物业公司交付道闸杆和蓝牙有源ID卡。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同原审判决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宏润泰达公司是否履行了承包协议义务,新天物业公司应否支付承包费;二是新天物业公司应否支付道闸传动装置、栅栏式道闸杆、软件加密狗、蓝牙有源ID卡的货款。关于争议焦点一。合同履行期间内,新天物业公司收取宏润泰达公司蓝牙ID卡53个。蓝牙ID卡系管理系统的必要设备,且在市场上可以随意购买。如果宏润泰达公司未履行义务、未提供服务,新天物业公司完全可以向其他商家进行采购,不必分两次、在半年时间内陆续从宏润泰达公司处购买。而且,在致函宏润泰达公司时,新天物业公司仅主张维修保养不到位,未主张不维修、不保养。结合蓝牙ID卡的收取和函件中的陈述,本院认为,宏润泰达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新天物业公司应当支付承包费6200元。关于争议焦点二。宏润泰达公司提交公安笔录、道闸杆订单和物流运输单,证明其向新天物业公司交付道闸传动装置、栅栏式道闸杆。订单和物流运输单仅能证明宏润泰达公司购买上述设备,公安笔录中,新天物业公司并未认可宏润泰达公司为其更换设备。宏润泰达公司不能证明其将道闸传动装置、栅栏式道闸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宏润泰达公司提交购买蓝牙有源ID卡的发票一份,证明其交付新天物业公司蓝牙有源ID卡50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因此,宏润泰达公司仅提交发票主张其已经交付设备,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宏润泰达公司自认加密狗系为了使用蓝牙有源ID卡、对业主缴费情况进行管理,是收费控制管理软件的一部分,不单独出售。本院认为,加密狗系蓝牙有源ID卡配套使用的附件,属于合同约定的零部件范围,新天物业公司不应支付该费用。综上,宏润泰达公司、新天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岛宏润泰达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青岛宏润泰达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金鳌代理审判员 曲 波代理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彭晓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