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民终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仁德吴霞与被上诉人史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仁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文。一审被告邢作宾。一审被告邢玉成。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史文与被告王仁德、吴霞、邢作宾、邢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被告王仁德、吴霞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东升审 判 员 李永春代理审判员 任斌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芸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