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光旭诉被告南江县元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旭,南江县元潭镇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李光旭,男,生于1957年9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吊桥街江北台居委会5栋8楼16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570912041X。委托代理人何家永,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江县元潭镇政府。法定代表人付建昌,镇长。委托代理人何颖章(特别授权),男,生于1974年6月1日,汉族,大学文化,南江县元潭镇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城市之星B栋1单元1605号。委托代理人罗骏,南江县下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旭诉被告南江县元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旭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旭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0.00元,减半收取1180.00元,由原告李光旭负担。审判员  林亿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戴雨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