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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执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程文与赵海军、葛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0733号申请执行人程文。被执行人赵海军。被执行人葛晓燕。申请执行人程文与被执行人赵海军、葛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射开民初字第0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被告被告赵海军、葛晓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程文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9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时止,以所欠借款本金4000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开民初字第01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剑审 判 员  王进良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成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