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3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熊某某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梅,熊志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375号原告李冬梅,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淑辉,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熊志,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梅与被告熊志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冬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冬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冬梅承担。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