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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3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熊某某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梅,熊志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375号原告李冬梅,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淑辉,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熊志,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梅与被告熊志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冬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冬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冬梅承担。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