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季亚杰等与邹洪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亚杰,贾兰,邹洪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季亚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张盛,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张盛,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洪婷,住长春市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亚杰、原告贾兰诉被告邹洪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季亚杰、原告贾兰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邹洪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季亚杰、原告贾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亚杰、原告贾兰撤回对被告邹洪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亚杰、原告贾兰承担。审判员 包蕴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雪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