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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刘永坐与刘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坐,刘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1282号原告刘永坐,居民。被告刘长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坐诉被告刘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小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