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商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内蒙古大进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路通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大进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路通空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商初字第00081号原告内蒙古大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卫郝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宁,该公司员工。被告内蒙古路通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于来锁,总经理。原告内蒙古大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路通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倪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内蒙古大进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07月2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被告从原告方进货,货品为香满园5L一级大豆油每桶42元、胡姬花1.8L花生浓香调和油每桶21元。被告先后从我方拉货5L一级大豆油2000桶,胡姬花1.8L花生浓香调和油2100桶,货款总计1281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方在货物到达一个月内,甲乙双方核对数量无误后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但被告从2014年07月拉货至今只支付了货款58560元,剩余货款69540元至今未付。合同约定被告拖延支付货款,每日按1%支付滞纳金。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货款69540元,支付滞纳金48678元。被告内蒙古路通空港物流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07月21日,原告内蒙古大进商贸有限公司(甲方)和被告内蒙古路通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进货,货品为香满园5L一级大豆油每桶42元,一共2000桶、胡姬花1.8L花生浓香调和油每桶21元,一共2100桶。货款总计128100元。合同约定被告方在货物到达一个月内,双方核对数量无误后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但被告至今只支付了原告货款58560元,剩余货款69540元至今未付。同时,合同还约定被告拖延支付货款,每日按1%支付滞纳金。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购销合同、送料单、付款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到原告128100元的货物,只支付原告货款58560元,剩余货款69540元至今未付。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就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有明确的约定,应从其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路通空港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大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9540元及滞纳金486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焦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