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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方国平与邵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401号原告:方国平。被告:邵立彬。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被告邵立彬向原告方国平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约定款于2015年5月15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故成讼。另查,本案借条上虽未载明债权人,因原告持有借据、收条、取款凭条原件等债权凭证,故推定原告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立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国平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元,由被告邵立彬负担。原告方国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邵立彬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淳安支行;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4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余秀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李燕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