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雪申请保全被执行人何花、刘影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雪,何花,刘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潘雪。被执行人:何花。被执行人:刘影。申请执行人潘雪与被执行人何花、刘影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423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8月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何花名下位于德阳市长江东路的房屋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423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宋金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