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初字第05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乔兴鑫与徐飞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兴鑫,徐飞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392号原告乔兴鑫,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徐飞翔,男,1988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兴鑫诉被告徐飞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兴鑫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兴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兴鑫撤回对被告徐飞翔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乔兴鑫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