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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甲、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甲,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195号原告:刘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张甲,男,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张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甲、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甲的起诉。审判员  刘剑忠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