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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东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尤某某诉被告抚顺市东洲区城乡管理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康某某,任某某,曲某某,孙某某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092号原告张某某,现住抚顺市东洲区。原告康某某,现住抚顺市东洲区。原告任某某,现住抚顺市东洲区。原告曲某某,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被告孙某某,现住抚顺市东洲区。原告张某某、康某某、任某某、曲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肇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某某、任某某、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均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住在一楼,原告住在被告楼上,2014年4月19日,被告将安装在她家的自来水阀门关闭,致使原告没有自来水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开通阀门。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四原告与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被告居住在东洲区茨沟街42-1号楼1单元101号,原告张某某居住在501号、康某某居住在601号、任某某居住在401号、曲某某居住在201号。2014年4月19日,被告因对楼上住户自来水龙头未关跑水不满,遂将安装在其家中的自来水总阀门关闭,致使四原告无自来水使用。另查,经本院询问抚顺市自来水公司东洲分公司,其认可自来水阀门的维修及开通在其公司职责范围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有本院的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一方造成妨碍、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被告将安装在其家中的自来水总阀门关闭,致使四原告无法用水,侵害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应判决原告立即停止侵害。对于被告因楼上住户跑水所受损失,可另行解决。鉴于已关闭自来水阀门的维修及开通在自来水公司的职责范围内,故判决被告配合自来水公司对已关闭的自来水阀门进行维修及开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抚顺市自来水公司东洲分公司对��关闭的自来水阀门进行维修及开通。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肇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冬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