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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蕾与代友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蕾,代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83-3号申请执行人李蕾,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代友贵,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64号2单元302号。本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0000元,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仕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