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冬生与李国强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生,李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李冬生,男,194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塑料实验厂退休工人,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国强,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李冬生与被执行人李国强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银行进行查询,在齐鲁银行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款共计2648元并将其扣划,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字第3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千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