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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鄯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鄯善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鄯刑初字第211号公诉机关鄯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程度,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现住址:新疆鄯善县,无前科。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吐哈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鄯善县检察院取保候审。鄯善县人民检察院以鄯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万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新K778**号白色“福田”牌厢式货车,到鄯善县火车站镇“北方”商务宾馆找老板陈某某拿提货单,其趁商务宾馆隔壁的“长龙”水暖建材店门前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陈某放置在“长龙”水暖建材店门前的四箱(共计122个)“公牛”牌插座多功能转换器盗走,在其驾车回家的途中,因被害人陈某报案,其被公安机关打电话召回。公安机关在其驾驶的新K778**号白色“福田”牌厢式货车内依法查获了被盗的四箱“公牛”牌插座多功能转换器。经鉴定,被盗122个“公牛”牌插座多功能转换器价值人民币6100元。案发后,被盗全部赃物已返还至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被告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发还清单、谅解书、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的财物,被盗财物的价值共计达人民币61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索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