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松与武汉志欣合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松,武汉志欣合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高松。被执行人:武汉志欣合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武汉光谷国际商务中心B幢16层1605室。法定代表人:陈玉元,总经理。高松与武汉志欣合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江劳人仲裁(2015)第007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松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元;2、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同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志欣合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其未按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志欣合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车辆和房产登记信息,亦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2015)第007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款项32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志欣合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高松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敏代理审判员 李海燕代理审判员 余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