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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174-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为婚约财产、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已经履行完毕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石广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