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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保字第03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郑英华与李明、周鹏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03972号申请人郑英华。被申请人李明。被申请人周鹏。申请人郑英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李明、周鹏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郑英华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12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明、周鹏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剑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