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3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吕某、陈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陈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76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被告人陈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9日2时许至2014年12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陈某某伙同吴晓丰、唐建明、周礼(均已判决)等人为索取债务采用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将被害人马甲从本区惠南镇人民东路XXX号易佰酒店带至本区川沙新镇的汉庭酒店新川路店209房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怡庭园茶庄等处,限制马甲的人身自由。2015年5月19日、29日,被告人陈学强、吕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马甲的陈述笔录,同案犯吴晓丰、唐建明、周礼的供述笔录,证人马乙的证言笔录,相关酒店入住信息、债务委托协议书复印件,公安机关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吕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陈某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之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可以适用缓刑。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二、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楚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严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