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福州宏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宏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宏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宇灿,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启祖,福建竞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连江县。法定代表人林财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州宏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2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州宏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末能按期履行。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本县办公楼财产权利,并已经冻结被执行人部分账户存款。因被执行人尚有多个执行案件正在本院执行中,其房产短期内难以处置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2014)连民初字第23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曾 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