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执民字第55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孙敏娟与王来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敏娟,王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萧执民字第5502-3号申请执行人孙敏娟。被执行人王来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萧商初字第41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新东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来富所有的比亚迪牌汽车一辆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来富所有的比亚迪牌汽车一辆[车辆牌号:浙A×××××,内容详见浙东旧车鉴评2014第XS-C001号鉴定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