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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浙江龙鑫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西通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龙保字第10号申请人:浙江龙鑫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超。被申请人:江西通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强。申请人浙江龙鑫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通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江西通乾实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南昌南莲支行的帐户(帐号为36163000001×××56447)1548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龙鑫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西通乾实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南昌南莲支行的帐户(帐号为36163000001×××56447)1548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肖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