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马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华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嵇惠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嵇惠侠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马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华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瑞虹景园1幢1-3层。法定代表人李振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顺坤、郑跃,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嵇惠侠。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嵇惠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夏克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鹏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