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一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435号原告王某,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栗塘村井塘村民组某某号。被告谢某,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