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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民一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435号原告王某,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栗塘村井塘村民组某某号。被告谢某,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