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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峰景房地产公司与延太平合同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素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瑞英,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太平,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上诉人晋城市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晋城市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晋城市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晋城市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新娥审 判 员  崔胜利代理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