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方美珍与张仲旺、边长琴、周凤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美珍,张仲旺,边长琴,周凤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297号申请执行人方美珍,女,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仲旺,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边长琴,女,无固定职业,系被执行人张仲旺之妻。被执行人周凤战(又名周根才),男,个体户。本院在执行方美珍与张仲旺、边长琴、周凤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8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1000元、利息72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62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78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仲旺于2015年9月8日偿还方美珍借款人民币1万元、于2015年9月20日前偿还1万元、于2015年11月20日前偿还下剩38200元,被执行人边长琴、周根才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案件受理费620元、执行费780元,由被执行人边长琴承担,于2015年9月20日交于区法院。被执行人于该协议达成之日履行了第一笔款项,向申请执行人方美珍偿还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2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