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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朱正敏与李军镯、董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敏,李军镯,董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426号原告朱正敏。被告李军镯。被告董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敏诉被告李军镯、被告董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正敏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正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思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