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朱正敏与李军镯、董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敏,李军镯,董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426号原告朱正敏。被告李军镯。被告董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正敏诉被告李军镯、被告董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正敏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正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思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