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石保红、李玉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石保红,李玉莲,韩凤河,夏玉英,崔存振,张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6号。负责人:郑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石保红,农民。被执行人:李玉莲,农民。被执行人:韩凤河,农民。被执行人:夏玉英,农民。被执行人:崔存振,农民。被执行人:张春红,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石保红、李玉莲、韩凤河、夏玉英、崔存振、张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保红、李玉莲、韩凤河、夏玉英、崔存振、张春红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史衍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