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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烟台北寨水产有限公司诉烟台市高新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北寨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北寨水产有限公司,烟台市高新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北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20号原告烟台北寨水产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胡爱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竹,北京友斌明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媛媛,北京友斌明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烟台市高新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北寨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子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北寨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高新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北寨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北寨水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北寨水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37元减半收取316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宋城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