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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楼支行诉被告陈国杰、陈国宇、秦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楼支行,陈国杰,陈国宇,秦明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118号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楼支行,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西二环路锦城香格里拉二期13#楼101-103室。负责人:王辉。被告:陈国杰,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陈国宇,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秦明军,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楼支行诉被告陈国杰、陈国宇、秦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楼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锋审 判 员  季云玲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