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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罗金雄与蔡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金雄,蔡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金雄,男,汉族,1974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委托代理人黄旭刚、汪传国,均系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惠萍,女,汉族,1970年3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罗金雄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8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推测的前提错误,结果也必然错误。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案《个人信用借款合同》第十条约定:“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署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该合同最后一行注明“合同签署地:佛山禅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述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846-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