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梅伟卫与李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伟卫,李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景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梅伟卫。委托代理人李俊成,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礼剑,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委托代理人何盛元。原告梅伟卫诉被告李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由本院审判员戴莉于2015年7月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俊诚、被告李忠及委托代理人何盛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乡,认识交往多年。原告拥有一辆牌照为鄂A×××××的黑色现代牌进口越野车。2015年5月2日,原告及妻子开车去云和县府前路吃宵夜,在吃宵夜期间,被告和他的朋友严帮庆、徐峰华等多人到达现场,并将原告所有的车辆开走。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交涉,要求对方返还车辆,但是对方置之不理。原告认为,鄂A×××××的现代牌越野车是原告的合法财产,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扣留原告车辆不归还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被告非法扣留原告的车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国家法律保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代牌车辆,车牌号为鄂A×××××。被告李忠答辩称:一、关于答辩人为什么要开回原告车。原告与被告系同村人。2012年原告联系答辩人等人,称有投资项目。后答辩人经实地考察了解后,向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69800元。之后,原告又引诱答辩人等人拉拢亲戚朋友投资。2014年6月,答辩人的朋友告诉答辩人,答辩人所投资的项目系变相的传销。一个月后答辩人等人回家,曾多次要求原告返还投资款,原告声称会尽快与公司联系协商解决,但是,之后原告手机不接,不见人影,久拖不决。2014年12月份、2015年1月份,答辩人等人分别向武汉市工商局禁止传销办公室,景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二、原告系自愿将车抵押给答辩人等人。2015年5月2日,答辩人等人知悉原告夫妻在云和时,答辩人前去寻找,要求原告给受害人一个说法。当答辩人等人找到原告夫妻时,是原告夫妻安排双方到茶楼协商解决。经双方最后协商一致,达成初步同意意见为:原告夫妻同意现将车抵押给答辩人等人。于是,原告自愿将车上的物品取出后,将车钥匙交给答辩人等人。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因涉嫌领导、组织传销,致使答辩人等人蒙受了极大经济损失,故答辩人等人曾多次与原告协商解决,暂时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夫妻同意先将车抵押给答辩人等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的诉请毫无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梅伟卫与被告李忠系同村人,相识多年。双方之间因其他经济往来纠纷,被告李忠于2015年5月2日在云和县府前路将原告牌照号为鄂A×××××的现代牌越野车开走。双方遂成诉讼。本院据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云和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询问笔录》。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梅伟卫的个人合法财产现代牌越野车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扣押。对于本案被告李忠辩称,其取得本案所涉车辆系原告自愿交付,因其该抗辩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梅伟卫与被告李忠之间的其他经济纠纷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另行处理。被告李忠应将其所扣押的车辆依法返还原告梅伟卫。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梅伟卫牌照号为鄂A×××××号现代牌越野车一辆。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李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戴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梅盟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