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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海虹老人涂料(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华瑞材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虹老人涂料(广州)有限公司,四川省华瑞材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031号原告海虹老人涂料(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FOONGYUEKWONG,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少鹏、郭鑫宇,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华瑞材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白凤仙。原告海虹老人涂料(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华瑞材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虹老人涂料(广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虹老人涂料(广州)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虹老人涂料(广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华瑞材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3140元,由原告海虹老人涂料(广州)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