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丁商初字第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镇江市超速计算机科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新亚达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超速计算机科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镇江新亚达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经丁商初字第0203号原告镇江市超速计算机科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华都名城荣锦苑3幢第17层1704室。法定代表人张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乾坤,该公司员工。被告镇江新亚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经十二路600号。法定代表人张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镇江市超速计算机科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镇江新亚达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沫适用简易程序,于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江市超速计算机科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乾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镇江新亚达汽车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1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在其拥有的镇江网友之家-梦溪论坛(www.my0511.com)车友俱乐部栏目下为被告开设东风本田镇江新亚达讨论版,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48000元,合同期限为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双方同时对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24000元,余款24000元至今未给付,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合同价款24000元及自2015年5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在其拥有的镇江网友之家-梦溪论坛(http://www.my0511.com)车友俱乐部栏目下为被告开设东风本田镇江新亚达讨论版,并将板块交由被告管理,合同期限一年,即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合同价款48000元,被告于合同签订时支付50%即24000元,合同执行六个月付清剩余价款24000元。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超过七日的,则应支付按合同总额每日0.1%计算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首期价款24000元,余款24000元至今未给付,原告索要无着,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技术服务合同、网站截图打印件及原告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价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价款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逾期付款,原告主张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镇江新亚达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超速计算机科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价款24000元。二、被告镇江新亚达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超速计算机科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5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元,由被告镇江新亚达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唐勇刚书 记 员 王 璐附:上诉须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