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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许登祥与句容市磨盘利旺砖瓦厂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登祥,句容市磨盘利旺砖瓦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许登祥。被执行人句容市磨盘利旺砖瓦厂,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镇唐陵村。法定代表人沈兴木,系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许登祥与被执行人句容市磨盘利旺砖瓦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句劳人仲案字[2015]第10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7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潘 玮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子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